索 引 号: GZ000001/2017-20350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措施施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措施施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织府办〔20127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织金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措施施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织金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措施施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织府发[2012]5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县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五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七条  由工商部门指导扶持微型企业申请商标,通过后获得5000元政府奖励。

第八条 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创业申请

 

第九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县户籍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无在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

第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县微企办。

各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培训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微企办、农牧、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县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五章 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将不低于10万元的自筹资金足额存入以企业名称开户的银行账户,并由开户行出具银行询证函作为资金证明。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工业经济能源、人行、银监、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创业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县微企办应当及时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各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各工商分局收到县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织金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设立专户,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微企办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由县微企办将申请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后下发《财政资金补助发放通知书》,由财政局凭《财政资金补助发放通知书》划拨补助资金到微型企业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开户行要密切配合县微企办,抓好微型企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业使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

 

第七章  税收奖励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文件)的要求,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持纳税凭证向县微企办提出申请,并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微企办向申请人下发《税收奖励资金发放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凭《税收奖励资金发放通知书》将税收奖励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章  贷款和担保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微企办提出15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第九章  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 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九条 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

第三十条 大力培育微型企业产业园区,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探索建立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三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十章  扶持创办微型企业任务的分解

 

第三十五条 由织金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微企办)负责结合全县各乡镇产业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全县工商分局工作辖区为单位将240户扶持任务进行分解,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结合上季度任务的完成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季度工商分局的发展数。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

(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依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四十条 县微企办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二条 县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微企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企业  发展  办法  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