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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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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县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毕节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织金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织金县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具有行政事项审批权的各垂直单位。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信息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认真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或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的;

(四)不按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指南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信息的;

(五)信息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六)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及时上传、更新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信息的;

(十一)提供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影响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信息修改不及时的;

(三)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四)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申请公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信息不及时按规定进行办理的;

(六)提出额外的信息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七)违反信息公开程序,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八)不及时收集整理信息公开资料,造成公开资料保存不全面、不完整,或公开资料未及时整理归档的;

(九)对公开网站不认真维护,导致公开网站页面不整洁、公开事项显示不清淅的;

(十)其他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方式或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扰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违法行为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包庇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势力干扰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信息公开工作的;

(五)利用新闻煤体、编造社会舆论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六)对信息公开网站恶意攻击的。

第七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八  本办法由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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